“土地托管”的优势与相关政策111
“土地托管”的优势 土地托管具有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权不变的特点,既能满足规模化经营需要,又保留了农民的经营权。 首先,土地托管降低了土地经营成本。 土地托管服务则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经营,在农资采购环节,批量的采购可以较低价格买到更好的种子,农药,化肥等,节约了成本的同时,更好的农资也会带来农产品产量质量的提升,以及环境保护的效益。在销售时,规模经营的主体就有一定选择卖方的权力,也可以以订单的形式形成更加稳定的买卖关系,降低销售成本。 其次,土地托管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劳动力和农机是土地经营的重要资源,当然现在技术和市场信息也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土地托管服务的提供者就可以将富余的劳动力投入到有需求的土地上,使得有更充足劳动力的一方通过自己的劳动挣得更多回报,也解决了个别土地因劳动力不足而荒废的问题,让更能干的人承担更多的工作,解决问题的同时挣得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购买农机具提高劳动效率。服务提供方有利可图,也会更积极地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同时农户也从繁重低效的人工农活中解放出来。 最后,土地托管为土地经营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土地托管给土地经营者提供了一种介于直接管理和土地流转之间的选择。对于农户来讲,其土地经营权,承包权都还属于自己。对于有一定资源,想参与农业行业但又承担不起土地流转的成本的人来讲,这样的土地托管形式可以让这一部分资源参与进来,填补了土地流转覆盖不到的部分,增加适度规模经营的形式。对农业行业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土地托管”的相关政策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土地“托管式”服务 土地托管,是最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61号文件中提出并推广的。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件确定,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指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意见》第四部分第23条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 2015年 2月1日,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发布,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 《意见》第二部分第11条指出: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 《意见》第四部分第21条指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土地托管” 2016年1月27日,《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5条指出: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意见》第五部分第26条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关注“土地托管” 2017年2月5日,《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6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意见》第六部分第30条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 2018年为土地托管大爆发,2019年中央又发出“大力推进三农事业发展,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号召。
|